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经济基础,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了一起诉讼离婚案件,帮助当事人夺回相应的财产份额。
案情简介:
2005年,王女士与田先生结婚,二人均系再婚。2015年,二人为了卖房减少税费而协议离婚,但协议中未对田先生名下的海淀区301号房屋进行处理。2017年,二人复婚。2022年,田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田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与自己的孙子田小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301号房屋赠与田小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王女士知道此事后非常不满,于是委托家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田小某应当立即返还301号房屋。
辩护策略:
家理律师在了解王女士的家庭情况后,指导王女士收集证据,在对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后,针对田先生可能提出的主张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301号房屋虽然系田先生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交纳部分款项,但大部分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购房款及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田先生明知王女士不同意将301号房屋赠与田小某,田小某之父田某作为田先生之子明知301号房屋来源,仍作为田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田先生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王女士的利益。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田先生与田小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田先生与田小某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301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田先生名下。
律师点评: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赠与合同的订立符合恶意串通的情形,该合同理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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