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现行协议离婚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相对要漫长一点了,不再是现在这样“只要离婚协议自愿合法并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作了约定,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就可现场立即办理离婚”,而是增加了二个反悔期,俗称离婚冷静期。第一个反悔期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第二个反悔期为“消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
一,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内,任一方可以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任一方未申请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可见,第一个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为30日,任一方反悔须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第二个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为前一个申请期满后30日内,只要有一方不亲临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的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看出法律对协议离婚作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稳定。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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