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哪些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时间:2023-06-14 15:45:45 点击:62次 服务区域:上海、深圳

  近几年在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在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都是有原因的。那么夫妻之间出现哪些状况会有离婚的征兆?

哪些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等,或者双方虽然没有自称是夫妻,但其行为使群众认为其是夫妻的也应当视为重婚行为。在刑事法律上对重婚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子女抚养履行夫妻义务。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的。

  上述内容不仅可做为离婚的信号也可以作为离婚时的证据。如果您有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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