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的离世是悲伤的,而处理死亡人生前的财产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不清楚遗产的继承权、继承顺序等往往会出现纠纷,甚至亲人之间会对簿公堂。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下面看看上海遗产继承的相关介绍。
遗产的顺序继承是什么?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应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遗产继承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免费咨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一对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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